二调基本农田,三调是建设用地,请问可以建房吗?

需要请问土地部门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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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项用地可以建房。建房户需要在提出申请后填写建房申请表;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,镇政府进行初审;张榜公布初审意见,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;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,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;镇政府现场查验,实行建设全程管理;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,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。法律依据: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 
农村村民建住宅,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村庄规划,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,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。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,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。
农村村民住宅用地,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;其中,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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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,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,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,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。法律依据:《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》
第三条农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集约用地原则。坚持“一户一宅”原则,严禁新增单家独栋宅基地,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农房及超标准使用宅基地。
鼓励集中上楼和旧村连片改造,引导农房有序开发建设,对宅基地和农房实行总量锁定和台账管理。
(二)依法依规原则。坚持依法办事、规范操作,改建、重建或新建农房的,均应按照城乡规划、土地管理、工程建设、环境保护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。
(三)品质提升原则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的引领作用,合理布局交通、公共设施和绿地,有效改善乡村人居环境。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的风貌引导,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造质量,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。
(四)合理保障原则。合理考虑村(居)民生产生活实际,科学设定农房保障权益标准,优化“一户一宅”的认定标准,强化对无房、简易房、危房或住房困难村(居)民家庭合理住房需求的兜底保障,确保户有所居。
(五)严格管理原则。强化市有关部门监管责任,落实镇街、村(社区)属地主体责任,构建全市农房建设“一盘棋”管理格局。依托三维航拍地图数据,健全农房建设审批监管,加快实现规范审批、联动监管。
严厉打击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、农房违法建设和转让、“小产权房”等非法行为。